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79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74********,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自2015年11月1日起租赁了位于本市武某某**路**号**栋**楼**号的房间用于开设赌场,招揽赌客用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梁某某雇佣周某某(已判决)冒充赌场老板,负责赌场工作;雇佣束某某(已判决)为管理人员,负责发放工资、兑换筹码等工作;雇佣甘某某(已判决)为工作人员,负责招揽、接待赌客。2015年12月8日,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内当场抓获周某某、束某某、甘某某三人、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十七人;从赌场查获专门用于收取赌资的POS机一部(POS机收取赌资数额总计达一百余万元)。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到本市郫都区三道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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