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为获取利益,于2019年12月开始至2020年4月12日,在桂平市**招待所、桂平市城区西山镇大龙城小区附近的**建筑装饰公司四楼等处,装配十多台电脑主机和多台显示器并连接上互联网后提供给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进行网络赌博。在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还为周某某等赌徒提供云顶集团赌博网站平台网址和自动下注软件。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一个名叫数理学分析系统电脑软件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时自动分析和下注,之后被告人梁某某从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赌博盈利中提成25%至50%不等作为好处费。案发至今,周某某在被告人梁某某处下注赌博赌资有人民币60余万元、陈某某在被告人梁某某处下注赌博赌资有人民币30000元、李某某在被告人梁某某处下注赌博赌资有人民币12000元、罗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处下注赌博赌资有人民币24000元、张某某在被告人梁某某处下注赌博赌资有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从中提成得好处费人民币296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的电脑、银行卡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明细、微信支付交易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其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6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有珍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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