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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5〕84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肥东县**镇**村**组。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初至2012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王某某、包某某(两人均已判决)等人,在肥东县**乡**村**组**组的村民家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共非法获利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夏某某、包某某、许某某、黄某某、包某甲、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5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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