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安阳县**镇**村其经营的**超市院内东屋,放置一台捕鱼机(六把位)和两台老虎机(一台无法正常使用)供他人赌博,且多为未成年人。2018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非法获利1893元,其中梁某某分得8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耿某某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洲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