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查,2020年9月27日重报。2020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前后期间,涉案人梁某甲伙(已判刑)同梁某乙(已判刑)在吴川市**镇**村**号梁某甲住宅四楼大厅,利用摊子、摊杯、木棍、席子等作为赌具,以赌“翻摊”的形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平时由梁某甲电话召集参赌人员梁某丙、林某某、梁某丁、杨某某等人参赌,梁某乙负责在赌场做庄,梁某戊(已判刑)、梁某己(已判刑)在赌场帮忙做数、抽水、后勤等工作,以参赌人员每赢100元抽5元作为赌场抽水获利。梁某庚、梁某某在赌场负责放高利贷。梁某某曾放贷给梁某丙、梁某辛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丙、梁某辛等人的证言:4.梁某甲、梁某乙、梁某己、梁某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梁某甲开设的赌场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资金支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能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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