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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街**号。2010年7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梁某甲、梁某乙、冯某某、冯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我市阜沙镇**村**街**号、阜沙镇**村**街**号等多处,利用村民“红白喜事”宴席为掩护开设赌场,并抽取大额渔利。

2020年1月16日,公安人员在我市阜沙镇**客栈**房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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