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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68********,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乌拉特后旗**局**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乌拉特后旗某某局决定由被告人梁某某协助局长负责执法监察大队、矿管股等工作,主要职责是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等。2019年2月10日,乌拉特后旗某某局(系某某局)执法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有人在乌拉特后旗朱斯木尔嘎查北5公里处盗采萤石矿,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同时向分管领导梁某某作了汇报。经调查发现,盗采萤石矿的是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王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已判决)。王某某得知自己盗采萤石矿的事情已被乌拉特后旗某某局执法大队调查,为了减轻处罚,王某某请托他人向被告人梁某某说情。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政府工作人员白某某(斯某某)和梁某某本单位的万某某均找到梁某某说情,梁某某默许王某某将采挖萤石矿的现场回填。后王某某见到梁某某告诉其将采挖的坑已回填,梁某某回答“回填就行”。

     2019年2月,乌拉特后旗某某局聘请第三方对王某某盗采萤石矿现场进行勘测时发现采挖现场已被破坏,虽经勘测但没有得到准确数据。王某某再到乌拉特后旗某某局配合调查时来到梁某某办公室,梁某某告诉其第三方勘测采挖量是2408.02吨,王某某对此表示有异议,说他采挖数量没有这么多,他听人说在他开采前就有人在那里采挖过,于是梁某某让王某某到朱斯木尔嘎查开证明,以证明在此之前就有人在这里采挖过萤石矿。王某某找到朱斯木尔嘎查牧民布某某让其开了一份证明,并提供了采挖数据。王某某将开具的证明拿给梁某某,梁某某从证明上看王某某开采的数量仍然高于刑事立案标准5万元,便让王某某重新开一份, 证明之前开采的数量比前一次证明上的数据要大,王某某又找到布仁让其重新开了证明,这次证明开采的数量为2000吨,1500方。按照该证明王某某的采挖量系408.02吨,根据王某某供述每吨出售120元,王某某采挖量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梁某某让王某某将该证明交给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为了帮助王某某免受刑事追究,被告人梁某某还让工作人员修改王某某在执法大队的供述笔录,梁某某依据王某某供述材料,拟对王某某以罚代刑,对王某某作行政处罚,于是让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出具《计费通知单》,即让王某某交纳违法所得和罚没款共72000元,王某某拿到《计费通知单》准备交款时,梁某某感觉这样处理不妥,于是又将该 《计费通知单》收回。

    经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盗采萤石矿每吨170元,王某某盗采数额已超过5万元的立案标准,乌拉特后旗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31日才将王某某盗采萤石矿案移交乌拉特后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线索移交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关于鉴定人员编制的函及回复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万某某、张某某、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5.勘验报告;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分管乌拉特后旗某某局执法监察大队、矿山股等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等职责,其利用自己查禁非法采矿的便利,帮助、示意非法采矿人王某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振霞

检察官助理:坦胡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乌拉特后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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