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2001********,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凌晨,陈某某(未满十六周岁)以在罗定市环市东路被人追截为由,纠集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已判刑)、“高佬”等人持刀驾乘摩托车到罗定市环市东路找对方寻仇。在行至环市东路大甲路口路段时,梁某某等人误认为坐在路边聊天的邓某瑩等四人是之前追截陈某某的人,遂下车追赶。邓某瑩等人见状便往附近的沙场分散逃走,“高佬”等人将邓某瑩追上后持刀对邓某瑩进行殴打,并将邓某瑩的手机占为己有;而梁某某等人在原地用刀、砖头对邓某瑩的摩托车进行打砸后离开。经鉴定,邓某瑩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邓某瑩被抢走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70元,被毁坏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7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工作、辨认、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权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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