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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罪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62052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尧庄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自2016年至今,多次喝醉酒后无故在尧庄村梁家庄随意辱骂他人,邻居报警多次,镇平县公安局对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理三次,被告人仍不悔改,还是多次醉酒闹事并随意辱骂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多次辱骂他人,扰乱他人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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