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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山美火星农场部**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罪犯周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陈某某同属*****公司领导,两人因工作产生矛盾。2012年5月份,周某某指示罪犯龙某某(已判刑)去砸被害人陈某某的宝马车。2012年5月21日2时许,龙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光头仔”、“海龙”(后二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梁某某三人去砸车,由梁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金杯面包车将龙某某等人载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路***号*****公司沙井分站门口。之后梁某某在车内等候接应,由龙某某、“光头仔”、“海龙”三人去砸车。砸完后,梁某某开车将龙某某等三人接走。经查,被害人陈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4000元。201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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