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49********,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户籍所在地泗县**镇**村**庄**号,现住泗县**宿舍。被告人梁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自家宅基地及六间房屋被**镇**村村委会卖掉为由多次赴京、赴省上访,泗县信访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调查被告人梁某某反映问题均失实,并书面送达告知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仍然无理上访并向**镇政府索要人民币八十万元。
2018年8月10日,泗县**镇政府将梁某某信访处理意见送达给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于同年8月12日再次赴京上访,同年8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18日,泗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就被告人梁某某反映的问题举行县镇村三级信访评议会,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反映该户房屋及宅基地被**镇**村委会卖掉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之后至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上访记录在案的,赴省两次,赴京四次。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黄圩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证人侯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泗县**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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