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118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黄平县旧州**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做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自2019年3月19日至8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新天地商场地下一层大食代门前扶梯处,因与被害人石某某发生口角,持刀划伤石某某的颈部、甲状软骨,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梁某某后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的刀具;2.书证: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6.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张海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一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