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一刑诉〔2018〕91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学校宿舍。曾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嫌疑,于2017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酒吧,恰看到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吧门口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因左某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左某某、梁某某等人遂跟随刘某某等人从停于酒吧门前的一白色小汽车后尾箱内取出钢管多根,并持钢管返回路易酒吧门口。后刘某某、左某某一方人员不听酒吧保安劝阻,持钢管殴打酒吧保安罗某某、米某某等人,双方打作一团,打斗致被害人罗某某、米某某及被告人梁某某轻微伤。后公安机关接警赶到现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钢管1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钢管、涉案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损伤程度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涉案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衡蕊

2018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作案工具钢管1根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