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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住沂南县**镇**村。2003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6月18日因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3年1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11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与孙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已死亡)在沂南县**街天岩KTV门口北侧持械具将尹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2016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受李某某纠集与梁某某、麻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驾车窜至张某某板房内,持菜刀将张某某、郭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郭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刘兰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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