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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75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应约来到本屯罗某甲家喝酒,在喝酒期间,梁某某觉得陆某甲说话大声,看不惯,为此双方争吵,后来梁某某回家拿了一把匕首放在裤袋内,又到罗某甲家中继续喝酒。不一会,梁某某和陆某甲又争吵起来,双方将塑料酒杯、筷条相互对扔,期间陆某甲还将汤锅内的汤水泼向梁某某,恼火的梁某某就冲过去拍了陆某甲一巴掌,陆某甲用脚踹和凳子砸梁某某,但都被避开或挡住,随后梁某某就对陆某甲拳打脚踢,而陆某甲是残疾人行动不便,不一会儿陆某甲就被打倒,陆某甲倒地时将饭桌带翻,同时汤水也流进插排,家中电路跳闸停电。停电后,家主罗某甲就将梁某年拉出他家门口台阶外,一起喝酒的陆某乙、陆某丙等人将陆某甲扶到罗某甲家门口的台阶处,这时罗某乙、罗某丙闻讯赶来,并站在陆某甲旁,梁某某认为罗某乙、罗某丙是过来帮陆某甲的,于是梁某某又同陆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等人争吵起来,期间,梁某某甩开罗某甲,从裤袋内掏出匕首,顺势用匕首刺中罗某乙的左胸部和左上臂。罗某乙被刺后,在场的陆某丁扶着其罗某乙去村卫生室治疗,罗某丙则扶着陆某甲走在后面,陆某甲边走边骂梁某某,此时梁某某更恼火,再次甩开罗某甲,冲过去用匕首刺中罗某丙的右上臂,刺中陆某甲的右髋部。经鉴定,陆某甲、罗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罗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罗某甲、罗某丁、陆某丁等证言;

3.被害人陆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设

检察官助理:龚新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德保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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