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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朋友冼某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酷吧喝完酒后,来到**镇**餐厅喝茶。同日6时许,梁某某觉得隔壁桌的“**”说话比较大声,就叫“**”小声一点,但“**”不愿意。随后梁某某与“**”发生争执,同行的朋友见到后就将双方拉开。梁某某为了发泄心中的怒火,就先后将门口处的两张桌子掀翻,两张桌子上碗筷也随之跌落在地上。梁某某的朋友看见后就拉着他往门外走去,在梁某某离开门口时,大力推拉店内的玻璃大门,造成玻璃大门损坏,之后梁某某等人就离开**餐厅。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损坏的重型肯德基门(左侧)价值人民币3444元。2020年7月29日梁某某已与**餐厅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健忠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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