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村**组,现住耒阳市**街**楼。被告人梁某甲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国庆节后的一天晚上,耒阳市甲中学学生邓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晚自习后途径耒阳市乙中学门口时无故被该校几个学生殴打。事后邓某某将该事告诉了同案人杨某某(与邓某某同系甲中学学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杨某某听后便说要找人去打无故殴打邓某某的乙中学学生。第二天上午下课后,杨某某纠集钟某某(基本情况不详)、伍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符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到耒阳市乙中学门口找当晚殴打邓某某的乙中学学生,结果在乙中学附近巷子里一个小饭店,邓某某指认了一个叫“黑子”的人(暂未查清身份),杨某某和周某某等人便动手打了“黑子”。当天晚上下晚自习后,周某某电话通知钟某某与“黑子”去讲和。后杨某某带着钟某某、伍某某、符某某、曹某某、龙某某(后两人暂未查清身份)一起到乙中学附近一巷子里,周某某介绍李某某(暂未查清身份)与杨某某谈和。期间,杨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周某某与李某某纠集在现场的十余人突然追打杨某某等人,结果杨某某、曹某某、龙某某三人(该三人暂未作伤势鉴定,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被打伤。为此,杨某某不服气,便找被告人梁某甲帮忙教训周某某。
2016年10月13日晚,杨某某在耒阳市**网吧与曾某乙、符某某、刘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称被告人梁某甲为“文哥”,并约定以后跟“文哥”混。被告人梁某甲见此便带杨某某到耒阳市**宾馆开房。在房间里,被告人梁某甲告知梁某乙、曾某乙、符某某、刘某甲等人次日去找周某某报仇,等到打架时不要怂,下手一定要狠。杨某某、符某某、刘某甲等人点头同意。10月14日上午,梁某甲在宾馆房间分发了打架用的凶器。其中杨某某、符某某、刘某甲各分得一把杀猪刀,曾某乙分得一把柴刀,梁某甲自己拿了一把砍刀及一根甩棍。杨某某则打开手机快手软件让参与打架的人认清周某某。中午,梁某甲带领杨某某、曾某乙、符某某、刘某甲等人到乙中学门口的巷子里到处寻找周某某,而在附近的周某某得知信息后便逃离了现场。周某某见此也纠集曾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等人到乙中学门口的巷子里聚集。当日下午17时许,梁某甲得知该消息后,就纠集杨某某、曾某乙、符某某、刘某甲、伍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麻子”(基本情况不详)等人事先赶到现场埋伏,并安排人继续打探情况。得知周某某等人已在乙中学附近**酒店后的巷子里聚集的消息后,梁某甲安排杨某某、曾某乙、伍某某(此时梁某甲将甩棍交给了伍某某)在乙中学门口的巷子一端蹲守包抄,其本人带着刘某甲、“麻子”(此时“麻子”手中拿着杀猪刀)从附近巷子翻围墙进入周某某等人所在的巷子里追堵周某某等人。周某某、曾某甲等人见后就四处逃窜,但还是被梁某甲、刘某甲、“麻子”等人围住,曾某甲头部被到打伤。曾某甲被打后躺在地上,周某某(暂未作伤势鉴定)被打后蹲在地上。而途径该处的匡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三人也被梁某甲误认为与周某某是一伙的,也被梁某甲、刘某甲、“麻子”等人追砍,匡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该三人暂未作伤势鉴定)三人被砍后就逃离了现场。梁某甲、刘某甲、“麻子”(期间伍某某将甩棍交给了“麻子”)等人见此又返回围住周某某、曾某甲,押着周某某往杨某某、曾某乙、伍某某等人蹲守的巷子口走去。杨某某、曾某乙、伍某某等人与梁某甲、刘某甲、“麻子”会合后,杨某某用手给周某某脸上打了一耳光,梁某甲因看周某某不顺眼,从“麻子”手中抢过甩棍,给周某某头部砸了一下,周某某头部当即就出血了。之后梁某甲等人押着周某某至**路菜市场门口时,听说有人报警了,才让周某某离开。杨某某让甲中学几个学生用蛇皮袋将作案用的凶器带离现场后,梁某甲带着杨某某等人到丙学校附近的饭店吃饭,并由梁某甲支付了吃饭的钱。经法医鉴定,曾某甲的伤势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符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曾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甲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的并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琪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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