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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梁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花园酒店IDO酒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林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斗,后被告人梁某某利用随手捡起的小刀将被害人何某某、林某某划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何某某、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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