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苍梧县**镇**号石**经营的店铺门前摆摊,因不满被石**要求不许阻挡店铺门口,后拿铁水管将石**店内的2台油锯机打砸毁坏。
2.2019年5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苍梧县**镇**号石**经营的店铺门前摆摊,与石**因摆摊问题发生矛盾,后拿铁水管将石**店内的3台油锯机打砸毁坏。
3.2019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苍梧县**镇**号石**经营的店铺门前摆摊,无故辱骂石**等人,并用铁锤将店内的油锯机5台、货架、风扇等物品打砸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5台油锯机价值人民币623元。
4.2019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苍梧县**镇******号沙**经营的店铺门前,无故用铁锤将该店的大门玻璃3块打砸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3块玻璃价值人民币450元。
5.2019年7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苍梧县**镇**号石**经营的店铺门前,无故对门前的电动车、摩托车挡泥板、拆胎机、太阳伞、广告牌等物品浇上汽油并点燃,导致上述物品以及该店的伸缩雨棚、摄像头被烧毁。经鉴定,上述被毁坏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海洲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苍梧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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