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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号。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恶意消费,于2018年2月26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恶意消费被多次行政处罚、刑事处罚。2019年10月25日20时至10月26日15时,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因恶意消费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执行完毕次日,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又在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安阳宾馆院内御水立方温泉洗浴服务部住宿、洗浴、饮食、反复按摩,恶意消费2422元,无法结账。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御水立方温泉洗浴服务部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消费账单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商某某、冯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消费,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超艺

二0二0年二月十四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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