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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9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阿松”、“阿新”(后二人均另案处理)途经本市**镇**社区**球场附近时,见被害人关某某、秦某某二人在上述球场摆摊卖砂糖橘,遂上前多次试吃,因被劝阻心生不忿,即持砖头和水管对关、秦二人进行殴打。后梁某某被当场抓获,“阿松”、“阿新”则逃离现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关某某、秦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关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 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8.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2020年4月17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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