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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2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楼下,因醉酒后产生幻觉,误以为其朋友被困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上址的车内(车牌:粤E7****),不顾他人劝阻,用砖头打砸被害人陈某某的汽车,致该车受损,后被前往现场处置的民警带回公安机关。同日9时许,梁某某在公安机关强制醒酒期间,突然用带着手铐的双手箍住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郑某某的脖子,对其进行袭击,致其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砸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197元。被害人郑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及颈部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景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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