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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4****日出生,身份号码510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10月30本院以其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12月30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20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路21号自己经营的“五姐浴足店”内容留卖淫女周某某、李某某以每次150元的价格卖淫,被告人梁某某每150元抽成50元,共计获利一万余元。

1.2020年09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五姐浴足店”内容留卖淫女李某某,嫖客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实施卖淫嫖娼活动。

2.2020年0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五姐浴足店”内容留嫖客袁某某,卖淫女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实施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晓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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