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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道**组,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南路**号**单元**室。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2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其朋友吸毒人员王某某在其租住的衡阳市雁峰区天马山南路**号**单元**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和王某某在梁某某房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和王某某在梁某某房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10日傍晚,被告人梁某某和王某某在梁某某房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5月13日下午8时许,王某某在被告人梁某某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4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平

检察官助理:李理宇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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