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高州县人,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和林某某(另案处理)是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林某某与陈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多次在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号**室被告人梁某某的住所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均在场并默许。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林某某和杨某某在梁某某住所内吸食毒品氯胺酮,梁某某在场并默许。
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林某某和陈某某在梁某某住所内吸食毒品氯胺酮,梁某某在场并默许。
2020年1月的一天下午,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在梁某某住所内吸食毒品氯胺酮,梁某某在场并默许。
2020年1月15日晚上,林某某、陈某某在梁某某住所内吸食毒品氯胺酮,梁某某在场并默许。
2020年1月17日,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梁某某住所内查获棕黄色粉末1包、白色晶体5包以及吸壶、塑料盒、打火机、锡纸、酒精灯等吸毒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棕黄色粉末检出MDMA(摇头丸)成分,白色晶体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雷彩庭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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