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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玉州区**社区**号,住址为玉州区**社区**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9月2日被行政拘留,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8月31日三次在玉林市玉州区**社区**号**楼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9月1日16时,公安机关将梁某某抓获,并在其六楼家中的垃圾桶内提取到一个疑似装毒品的透明塑料封口袋。经鉴定,从该封口袋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龙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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