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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82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楼。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阳光都市广场13楼B号的出租屋内,容留潘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阳光都市广场13楼B号的出租屋内,容留陈某某、陈某某、“吹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阳光都市广场13楼B号的出租屋内,容留陈某某、温某某(未成年)、陈某某、“吹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阳光都市广场13楼B号的出租屋内,容留陈某某、陈某某、“吹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9日23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在其出租屋内起获一包白色晶体状物,净重为0.0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晶体状物、矿泉水瓶;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陈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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