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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1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栋**单元**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租住的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室内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刘某某、李某某、乔某某在该室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吸毒工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吸毒相关证据,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其所租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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