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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职高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浏阳市**乡**村**组**号。因吸毒,2020年8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先后2次容留魏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彭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其牌照为湘******的红色长安牌七座商务轿车内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某某与魏某某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冰毒”吸食,后两人各出资250元,由被告人梁某某联系瞿某某(在逃)购买“冰毒”,买到“冰毒”后,被告人梁某某将其牌照为湘******的红色长安牌七座商务轿车停在本市**镇**国道边一岔路口并容留魏某某在车内采用烫烧的方式一起吸食了该“冰毒”。

2、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梁某某与魏某某、彭某某、罗某某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冰毒”吸食,后四人各出资150元,由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其牌照为湘******的红色长安牌七座商务轿车搭乘另三人前往**市**坪一二手交易市场附近买毒,到达目的地后,魏某某独自下车前去购买了0.5克“冰毒”,买到“冰毒”后,被告人梁某某将其车停在本市**镇**大道路边并容留魏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在车内采用烫烧的方式一起吸食了该“冰毒”。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结果照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②证人邓某某、罗某某、彭某某、魏某某证言;③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④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美珍

检察官助理:高甜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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