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木圭镇**村**号,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23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村委附近发现被告人梁某甲形迹可疑,跟踪其来到其住处**街**号**房,上前拍门,并出示警察证要求其接受调查。被告人梁某甲由于吸食冰毒后精神亢奋情绪失控,拒不开门配合民警执法,对民警进行威胁,并对屋内物品进行打砸,又通过房门上方的气窗向执法民警投掷铁枝、玻璃碎片、砖头等物品,且使用刀具进行自残。次日凌晨,为防止被告人发生意外,民警破门而入,对其进行控制,其剧烈反抗,又不断向执法民警投掷玻璃碎片等物品,并张口咬民警手臂,被民警推开,该过程致使一名执法民警手指受伤流血,经法医学鉴定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枝、砖头、玻璃碎片等物证;
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梁某乙、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惠兰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依法被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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