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组团**栋(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1时50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在重庆市南岸区**国际城**组团小区门口吼闹,其同事饶某某、张某甲与该小区保安张某乙欲将梁某某送至其家中,但梁某某不听劝阻并与张某乙发生推搡,张某乙因担心影响其他小区业主休息遂拨打110报警电话。当日2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茶园派出所接到警情后,民警钟某甲带领协警钟某乙全赶往该小区出警。民警现场劝说梁某某离开,梁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右脚踢踹民警钟某甲左侧腹部一下,造成钟某甲左侧腹部挫伤。后民警将梁某某现场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接警单》等书证;
证人钟某甲、张某乙、饶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5.案发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在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下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 渝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237****;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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