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48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农民,住相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下午,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土楼街千家惠超市北侧,相山区城管大队九中队按照大队统一部署,对渠沟镇土楼街开展市容整治,在整治过程中,违法占道摆摊的被告人梁某某不听劝阻,妨害城管人员执法,对城管人员李某某辱骂、撕扯,致李某某倒地受伤,并咬伤李某某腿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暴力阻碍相山区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谦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其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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