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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9时许驾驶电动车经过本市海珠区翠竹路与滨江东路交接点时,不服从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执勤人员下车推行指令,强行驾车横穿斑马线,并在被拦停后用拳头殴打执勤人员。随后,梁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冯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1323****

    2.案卷1册2卷,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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