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Z31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滩**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自愿将车辆交给朋友杨某某开走,后因未打通杨某某电话,三次拨打110报警;当晚,广德市公安局桃州派出所民警翁某某、方某某等人前往**小区梁某某的家中出警,执法过程中梁某某对翁某某、方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拿刀恐吓;后民警张某某等人到现场支援时,梁某某向张某某大腿踢了一脚。梁某某的行为造成翁某某、张某某等人身体多处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病历等书证;
2. 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3. 视听资料;
4. 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5. 被害人翁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6.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暴力袭击的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洪芳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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