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耒阳市**池街道办事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1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买卖虚假证件,于2020年8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QQ上添加了多个收卡群,并添加了QQ号为230717****,昵称为“**”的人(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询问对方是否收银行卡,对方自称收卡且收卡是为了赌博网站跑分,后双方商议以2200元一套银行卡价格进行交易,使用期限两个月。之后梁某某找到谢某某和周某甲,让二人分别办理电话卡并到耒阳市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开通了U盾等全部业务,共四套银行卡,承诺每月分400元给谢某某、周某甲(均未支付)。该四套银行卡到手后,梁某某收取了QQ昵称为“**”的人800元钱保证金,并按照“**”的要求将四套银行卡邮寄至,云南省临沧市**县**区**公寓**楼。后该快递被当地警方查扣。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添加QQ为684**,昵称“**”的人(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对方自称收卡是为赌博网站跑分,双方谈好价格一套银行卡1000元一个月。之后梁某某找到周某乙,谈好三套银行卡1600元租一个月,周某乙按照梁某某的要求,在耒阳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三家共办理三套银行卡交给梁某某,梁某某收到三套银行卡之后,按QQ号昵称为“**”的人的要求,通过中通快递,邮寄到泉州**区**街道**路**巷**(缘舍)**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快递号信息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10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卫红
检察官助理:马薇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1页
3、U盘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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