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岑某某大隆镇大峡村某某组“某某田”焚烧杂草,由于疏忽大意及大风,导致火苗窜上了边上的“某某头”山场,最终引发火烧山。经鉴定,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95公顷(折合74.25亩)。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过失导致山火,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岑某某**镇**村**组**号,电话1877541****;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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