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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45********,汉族,高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容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容县**镇**村清南队戽斗化口其责任田处烧杂草,因风大火猛,火势蔓延至戽斗化山场,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戽斗化山场过火有林面积为4.32公顷,全部为有林地。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主动到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文广

检察官助理:徐东海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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