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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合同诈骗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公诉刑诉〔2017〕2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01231976********,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榆中县******号,无业。2016年7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经我院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1日重报我院;于2016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4日补查完毕重报我院。该案于2016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使用伪造的甘A*****机动车登记本向王某某抵押贷款,向王某某骗取4万元现金。

2.2015年9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将伪造的榆中县榆房字第****号房屋产权所有证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抵押给杨某某,骗取其现金6万元。

3.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将伪造的榆中县榆房字第*****号房屋产权所有证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抵押给高某某,骗取其现金10万元。

被告人梁某某将上述骗取的钱款用于赌博、向他人放高利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娅妮

                                       2017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房屋所有权证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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