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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合同诈骗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2********,汉族,阳泉市郊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厂**,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村**号。2015年3月25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当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7日,阳泉市**厂**被告人梁某某与平定县**合作社**平定县**村**李某某签订《关于新建岔口乡黄沙进村养殖及双创基地平整场地建设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平定县**作社提供150亩土地供梁某某进行平整,矿产资源归梁某某,余款400万元从挖出的矾石中收取。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关于新建岔口乡黄沙浸村养殖及双创基地平整场地基地建设协议书》,将该150亩土地建设工程转让给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100万元工程款。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未与王某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关于新建岔口乡黄沙浸村养殖及双创平整场地建设协议书》,约定由梁某某保证正常施工及协调国土、村民、乡政府干预。合同签订的次日,陈某某给梁某某账户汇款60万元,梁某某随即将50万元转账归还欠款,后不为合同履行创造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且拒不退还合同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用隐瞒事实真相及收取工程款后不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0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金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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