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二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4********,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部质检员,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园**栋**单元**房,现住址:海口市秀某某**路**花园**阁。2019年8月22日因本案主动投案,同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蔡春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因欠余某某等人债务拟将其房产海口市秀某某**路**号**区**栋**房变卖抵债。期间,林某甲经余某某介绍找梁某某为其堂哥林某乙购房,双方约定购房价175万元,林某甲按梁某某要求转25万元给余某某当作付购房定金给梁某某抵债,之后。梁某某急需用钱又要求余某某转5万元给其。2018年2月6日,林某甲带林某乙在秀某某**路**城与梁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林某乙又将购房定金余款35万元付给梁某某,约定办理好房产证后再付75万元,过户后60天内再付40万元。此后,急于还债的梁某某又多次向林某乙催要房款总计387020元,其中有部分双方约定梁某某要付利息。之后,急于套现还债的梁某某又向李某某隐瞒了其已将房子卖给林某乙的事实,于2019年7月23日与李某某在海口市秀某某**广场**楼咖啡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套房子又以160万元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即付80万元给梁某某,另80万约定过户之后再付。之后,梁某某在明知林某乙因其一房两卖已向法院申请争议房产诉讼保全、法院已查封相应房产、林某乙就此房屋买卖纠纷已向海南省仲裁委申请仲裁、自己又无能力、已不可能取回争议房产的情形,为骗钱还债,又对被害人吴某某隐瞒以上事实继续与吴某某协议同一房子买卖事宜,一房三卖行骗。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一直隐瞒其无实际履行购房协议能力的事实,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假借收取房款诈骗被害人吴某某钱财,被害人吴某某不知有诈,于2019年1月7日以手机银行转5万元购房意向金给梁某某。2019年1月11日,童某某受吴某某委托在海口市秀某某**路**厂(梁某某工作单位)与梁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85万元,应梁某某要求,吴某某再付20万元给梁某某作为购房定金。之后,梁某某一直隐瞒与吴某某又签订购房协议的事实,在争议房产由海南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又与林某乙、李某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决定房子卖给林某乙,由林某乙代梁某某支付房产银行按揭余额,并为梁某某退74万元房款给李某某,由梁某某写欠条给林某乙,梁某某于2019年3月1日之前将房产办理过户给林某乙,此后,经仲裁庭调解,梁某某与林某乙又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2月21日,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定涉案房产归林某乙所有。在此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一直隐瞒其与林某乙、李某某已协议涉案房产由林某乙买得且其已承诺很快即要为林某乙办理房产过户的事实,以购房为名继续欺诈吴某某,于2019年1月底,又在秀某某**路**号**城的**咖啡厅与吴某某、童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85万元,由吴某某付25万元定金,吴某某先行已支付的25万元意向金即依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转为购房定金。之后,被告人梁某某就一直以交易房产其之前已卖给别人存在纠纷一再推脱履约,还将其与李某某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将买方身份信息隐藏之后传给吴某某看,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又在房子已仲裁归林某乙所有的情形,谎称还需要钱处理房产事宜,再次骗取吴某某以手机银行转5万元定金给其“购房”。被告人梁某某收取林某乙、李某某房款、诈骗吴某某款项均已全部被其用于还债,其假借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30万元至今未还,其为此找赵某某以赵某某房屋办理抵押贷款以还债,也至今未能贷得款项。
2019年8月22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以上合同诈骗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证明、银行转帐明细、收据、谅解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转账电子回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明细、买卖协议、付房款明细、借条、银行业务回单、明细清单、汇款明细、业务回单、收款明细、对帐单、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执行结案通知书、和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个人贷款还款凭证、裁决书、不动产权证书、发票、借据、欠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屋登记信息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到案经过、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林某乙、林某甲、李某某、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达非法占有目的,明知自己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仍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借此骗取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文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