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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山西省武乡县人,身份证号1404111962********,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路**号**号,现住长治市武乡县**乡**村,山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春节后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被告人梁某某,双方接触过程中梁某某自称其在和顺县做了一个煤矸石发电项目,其中土建基础工程可对外发包,并向黄某某出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晋发改备案【2013】),并告知项目以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名义运作,计划投资3.5亿元。2013年4月26日黄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茶城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山西**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临时协议书》,梁某某将**电厂建设中土建工程,包括主厂房、办公楼、水塔、烟囱、五通一平等附属工程交付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黄某某支付十万元工程保证金。

2013年中秋节前后,被害人黄某某见项目迟迟未开工,核实后发现山西省发改委、和顺县发改局均未审批**电厂项目,且梁某某出示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晋发改备案【2013】)中有多处行文错误,便向梁某某质询项目开工情况,梁某某解释称因省发改委未审批资金,导致项目不能开工建设。2017年6月28日和顺县发改局出具材料证明,和顺县并无山西和顺2×15MW热电项目,未曾收到山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关于山西和顺2×15MW煤矸石热电项目的相关材料。经山西省发改委工作人员经核查,称并无山西和顺2×15MW煤矸石热电项目在省发改委核准、备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被害人签订工程承包临时协议,骗取被害人工程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滑晓艳

2020年4月20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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