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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83********,侗族,专科毕业,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榕江县公安局管辖,于2019年5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梁某甲到榕江县刘某某的“**租车行”租用了一辆贵H****5北京现代越野车,并签订了租车合同。梁某甲以车主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将车子开到广西三江县抵押给夏某某4万元,除掉利息后夏某某将35800元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梁某甲。之后车行通过GPS定位发现车辆在广西三江,于是刘某某到广西三江将贵H****5北京现代越野车开回车行。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18号结论书认证:梁某甲用于抵押的贵H****5北京现代车价值141100元。

2、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乙(已起诉)与梁某乙(未归案)、梁某甲共谋后,由梁某出面到黎平县“贵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贵H****1北京现代轿车,并签订了租车合同。后伪造车辆证件信息,将该车变成刘某乙所有,当天被告人梁某甲将车子开到凯里,由刘某乙出面将该车质押给凯里市的曹某某,向其借款40000元人民币(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实际得款38000元),得钱后刘某乙与梁某乙每人分得19000元,两人各出1000元给梁某甲作为介绍费。经榕价认字(2019)1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北京现代牌(贵H****1)汽车认定价值:77000元。

3、2018年6月8日,被告人梁某乙、吴某甲(二被告人已起诉)共谋后,由被告人梁某乙出面到榕江县“**租车行”租了一辆贵H****5黑色大众车,并签订了租车合同。然后伪造车辆证件信息将该车变成梁某乙所有,2018年6月9日将该车质押给凯里市的曹某某,向其借款50000元(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实际得款47500元),由被告人梁某甲提供担保。得款后,梁某乙分给吴昌泽6000元,梁某甲担保得1万元,剩余部分归梁某乙所有。经榕价认字(2019)1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汽大众牌(贵H****5)汽车认定价值:99000元。

4、2018年5月22日梁某丙到从江县徐某经营的“**车行”租赁一辆白色起亚越野车,车牌号:贵H****1,并签订了租车合同。被告人梁某甲从梁某丙手上续租使用该车过程中,于2018年6月3日将贵H****1白色起亚越野车开到凯里抵押给曹某某得款3万元。经榕价认字(2019)1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东风起亚轿车(贵H****1)汽车认定价值:94000元。

5、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在逃)到凯里市**路“**”租车行以梁某甲身份证、驾驶证租得一车辆黑色贵H****8蒙迪欧车,并签订了租车合同。之后伪造车主信息,由梁某出面将该车抵押给梁某丁得款5万元,二人均分。后“**春”租车行通过定位将车追回。经榕价认字(2019)1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福特牌蒙迪欧轿车(贵H****8)汽车认定价值:145000元。

6、2018年5月被告人梁某甲伙同梁某丙(在逃)到从江县袁某乙经营的“卓尔车行”租赁得一辆橙色北汽威旺贵H****0越野车,并签订了租车合同。同年6月8日梁某甲、梁某丙伪造车主杨某丙的身份证,将车开到凯里抵押给曹某某得款4万元。之后,**租车行通过GPS定位,将车追回。经榕价认字(2019)1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北汽威旺(贵H****0)汽车认定:价值77400元。

7、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梁某甲因赌债急需还钱,用自己驾驶证到从江镇陆某经营的“**车行”租得一辆车牌贵H****8白色雪佛兰迈锐宝车,并签订了租车合同。之后梁某甲伪造车主成自己信息后将车开到凯里以35000元价抵押给曹某某。之后“**车行”通过GPS定位将车追回。经榕价认字(2019)1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雪佛兰牌(贵H****8)汽车认定价值:10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车辆价值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2018年4月至6月份,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汽车后,伪造车主身份信息或车辆证件信息,将租来的汽车抵(质)押给他人用于借款,三次单独诈骗他人财物金额:339000元;四次伙同他人诈骗财物金额:398400元,总合计金额:737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只是对自己所分得的金额负责。梁某甲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物证暂存于公安机关账户。

5.被害人夏某某、曹某某提起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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