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深圳市**处二级调研员,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路**街**号**栋**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98万元。
2016年上半年,**公司开发罗湖区**路“**”房地产项目,该项目靠近罗湖区**公园**山,黄某某想在“**”楼盘旁边开设**公园登山口,从而让该房产项目商业价值提高。为此,黄某某请求时任**处调研员梁某某帮忙,梁某某答应。随后,梁某某协调时任**公园管理处主任陈某某、时任***管理中心总工程师王某某、时任***管理中心主任田某某帮忙。在梁某某的协调下,**公园管理处、***管理中心在原设计规划没有登山口的情况下,审批同意**公园在**楼盘旁边开设了新的登山口,从而提高了**楼盘的商业价值。为感谢梁某某的帮忙,在2016年下半年,黄某某在其罗湖区**批发城7楼的办公室送给梁某某人民币98万元,梁某某收下。
(二)收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35万元。
2014年年中,林某某请托时任*****中心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的梁某某帮忙,让***公司承揽龙华新区城管局大件垃圾收运、处理试点项目,梁某某答应。事后,梁某某在****中心开会研究中推荐***公司参与龙华新区大件垃圾收运及处理试点工作并发函相关单位。在梁某某的帮助下,***公司顺利承揽深圳市龙华新区大件垃圾收运、处理试点项目。2019年下半年,林某甲多次请托时任市**处调研员的梁某某对***公司在相关项目上予以关照,梁某某答应帮其了解情况并提供信息。2019年8月,林某甲为感谢梁某某的帮助,通过亲戚陈某某的账户,给梁某某指定的其朋友吴某某招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5万元。吴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将人民币3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及提取现金方式交给梁某某妻子朱某某。
(三)收受**公司董事长林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6万元。
2014年年初,被告人梁某某担任*****中心党支部书记并主持工作。梁某某在任期间推进有害垃圾废旧荧光灯管分类收运项目中,推荐并建议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将福田区收运和处理废旧荧光灯管试点项目交给**公司承揽。在梁某某的推动下,2015年8月,**公司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签署《深圳市含汞电光源收运和无害化处置服务合同书》,顺利承揽项目。为感谢梁某某的帮助,2015年年初春节前,林某乙在罗湖区某餐厅送给梁某某人民币6万元,梁某某收下。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被立案调查前,办案机关已掌握梁某某涉嫌收受林某甲人民币35万的违法问题,梁某某被立案调查后,如实供述其收受林某甲款项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关于其收受黄某某、林某乙等人财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资料、干部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文件处理表、会议纪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银行转账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被留置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仕彬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随案移送银行回单一份和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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