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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9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69********,汉族,大专文化,曾先后任麒麟区**镇**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镇党委委员,**镇**部部长。住麒麟区**镇**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曲靖市麒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先行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审查决定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麒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梁某某在先后担任**镇**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和**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征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罗某某等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款共计78万元人民币。具体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份至2011年年底,被告人梁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镇**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甲承揽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土建工程、**镇新田社区大坡小组偏坡村道路硬化工程、**镇新田社区阿土寨小组村村道路修复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李某甲送给其的现金共计30万元。

2、2013年年底,被告人梁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镇**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镇向桂社区书记李某乙、工程老板陈某某等黑恶势力承揽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一期褐煤项目土建工程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乙送给其的现金20万元。

3、2014年年初,被告人梁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镇**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承揽曲靖众一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kV同杆双回线路及配电工程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5万元。

4、被告人梁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镇**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2012年为曲靖众一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田社区征用土地743亩提供帮助,并在2017年为曲靖众一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污水流入农田出现环保问题帮助协调群众关系,做好群众工作,先后分三次收受曲靖众一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某等人送给其的现金13万元,大重九香烟8条。其中:2012年8、9月份,被告人梁某某收受罗某某安排公司员工陈某某送给其现金10万元;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梁某某收受罗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万元,大重九香烟4条;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梁某某收受罗某某送给其的现金2万元,大重九香烟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罗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麒麟区**镇**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卷宗玖册。

3.涉案款78万元已追缴并扣押于麒麟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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