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73********,汉族,大学本科,法律专业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执行局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新疆阿瓦提县****路**号**号楼**单元**室,捕前住新疆阿瓦提县**路**号,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经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
本案由阿瓦提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5月26日,经阿克苏分院指定本案由温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7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向温宿县人民法院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梁某甲于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在**县人民法院工作及担任立案庭庭长、民庭庭长、执行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32.6万元,非法收受服务对象钱款49万元,合计收受贿赂81.6万元。
1.索取贿赂32.6万元:(1)2015年5月18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受理阿瓦提县**小额贷款公司诉王某某等人借款纠纷案,诉讼标的114.44万元。时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梁某甲受理了此案后,告知阿瓦提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梁某乙,需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保证金30万元(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之后全额退还)。梁某乙将此情况向公司法人张某某汇报后,经张某某请示公司大股东谭某某同意。在此过程中,梁某甲要求将30万保证金转入到个人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户(尾号8234),而未要求转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对公账户。
2015年6月23日,梁某乙(阿瓦提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从阿瓦提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隐形账户中(公司在对公账户的基础上,以大股东谭某某的亲戚严某某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向梁某甲提供的个人银行卡转账30万元。之后,梁某甲将30万元投入股市,用于自己炒股。2016年梁某甲向谭某某提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30万元保证金由其继续使用几年,谭某某同意。2019年7月因有关部门调查,张某某主动向梁某甲催要30万元,梁某甲提出股市亏损暂时无力偿还,谭某某提出从阿瓦提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出30万元以张某某名义借给梁某甲,用于偿还梁某甲使用的30万元。2019年7月23日,梁某甲将从张某某处拿到的30万元转账至阿瓦提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
经调查,阿瓦提县法院未对阿瓦提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黄某某、韩某某、狄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进行财产保全。
(2)2015年12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期间,以年底法院要扎账为由,要求陈某某将刚转入其个人银行卡的25.6万元执行款,立即转账到梁某甲个人的银行卡上,之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梁某甲先后6次以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给了陈某某23万,剩余2.6万经陈某某催要仍未退还,被梁某甲据为已有。
2.受贿49万元:(1)2016年9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期间,在贺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上为贺某某提供帮助,收受严某某(贺某某母亲)委托侯某某(身份证名字侯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2)2017年8月,梁某甲在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在曾某某起诉依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上为曾某某提供帮助,收受曾某某所送现金0.9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3)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在王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诈骗案件上为姜某某提供帮助,2018年7月,收受姜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4)2017年10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在张某某故意伤害谢某某案件上为张某某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和宋某某(张某某外甥)所送现金3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5)2018年3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在曾某乙起诉陕西**电力集团公司劳务纠纷案件上为曾某乙提供帮助,收受曾某乙所送现金2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6)2018年7月,梁某甲在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在李某某诉新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案件上,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吴某某(新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所送现金2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7)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在王某某起诉阿克苏地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中为王某某提供帮助。2018年10月,通过刘某某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8年11月,通过刘某某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9年春节期间,通过庞某某(刘某某亲戚)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合计7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8)2017年12月,在豆某某执行欠款上提供帮助,收受豆某某委托所送现金0.1万元;2019年2月,在刘某某诉田玉某某、杨某某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上为田某某提供帮助,收受田某某委托豆某某微信转账0.2万元;2019年11月,再次收受田某某委托豆某某微信转账的0.2万元。以上合计1.3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9)2019年3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在新疆**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承揽恒基名苑小区房屋价格评估业务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新疆**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业务主任)所送现金5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10)2019年7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期间,为阿瓦提县**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提供帮助,收受田某某(阿瓦提县**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送现金1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11)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期间,在王某某与田某某合同纠纷案上为王某某提供帮助,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前后4次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合计0.9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12)2019年8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期间,在陈某某起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上为陈某某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13)2019年8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期间,在袁某某与新疆**高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纠纷执行案件上为袁某某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袁某某的妹夫)所送现金1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14)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期间,在丁某某起诉新疆**公司强制执行案件上为丁某某提供帮助;2019年8月,收受丁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9年10月,收受丁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共计违法所得5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15)2019年9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期间,在王某某涉嫌强奸案上为王某某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16)2019年中秋节,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期间,在阿瓦提县**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执行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张某某按照公司股东谭某某授意所送现金5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17)2019年11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期间,在安某某与黄某某、任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上为安某某提供帮助,通过微信转账收受安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18)2019年12月,梁某甲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期间,在伊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件上为伊某某提供帮助,通过黄某某收受伊某某妻子的哥哥阿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被梁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告人梁某甲向阿瓦提县监委上缴违纪款83.7万元(转账结算票据);
书证:阿瓦提县纪委监委问题线索承办单、阿瓦提县纪委监委初步核实呈批表、阿瓦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呈批表(瓦监立【2020】2号)、立案决定书(瓦监立【2020】2号),立案通知书(瓦监立通【2020】2号)、立案通知书送达回证、留置决定书(瓦监留【2020】1号)、留置通知书(瓦监留通【2020】1号)、关于“1.04”专案组增加组员的请示、调取证据通知书18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18份、调取证据清单12份、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7份、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7份;《关于梁某甲等三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瓦党干字【2017】64号)、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2份、干部电子信息库基本数据采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2份、干部履历表、工资变动审批表、被调查人亲属情况统计表、入党志愿书、梁某甲同志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信息、干部任免通知2份、关于调整人员工作岗位的通知(瓦法发【2017】13号);梁某甲自述材料13份、讨书(2020年1月21日)、忏悔书(2020年1月21日);违纪缴款账单、证人庞荣等4人的自述材料4份、梁某甲名下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流水明细、对手信息、梁某甲名下华融证券股票账户资金合并对账单、阿瓦提县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开户以来明细表、对账信息、豆某某2020年1月16日提交微信转账截图7份、安某某微信交易截图9张;颜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丁某某6人的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流水明细;阿瓦提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韩某某、狄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等31件案件卷宗材料;
2、证人张某某等46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23次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在2001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担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民庭庭长、执行局负责人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案件当事人谋取利益,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49万元,索取案件当事人财物32.6万元,合计受贿81.6万元,用于个人股票投资、生活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鉴于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案件当事人财物32.6万元,合计受贿81.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受贿81.6万元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坦白,已全额退缴82.7万元(其中1.1万元为违纪款)涉案款物,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迪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瓦提县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移动硬盘1个;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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