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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_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82********,湖南省祁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祁阳县**投资服务中心原主任,户籍所在地:祁阳县**镇**路**号,现住祁阳县**栋**单元**房。因涉嫌受贿罪,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8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贿罪

1、2012年9月份一天,李某甲(另案处理)为感谢时任中共祁阳县委书记的张某甲在李某甲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仍帮助其承揽了**业公司员工宿舍、餐厅装修项目,通过向张某甲的情人梁某某的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送给张某甲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收到这15万元后,告诉了张某甲。

2、2012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李某甲为感谢时任中共祁阳县委书记的张某甲在承揽**员工宿舍餐厅装修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又在祁阳县大修厂附近、被告人梁某某所驾驶的车上通过梁某某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收到这6万元后,告诉了张某甲。

3、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甲为感谢时任永州市副市长张某甲在永州市**路提质改造项目上变更管材、增加工程造价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在祁阳县丝域养发馆门口自己的轿车上,通过被告人梁某某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收到这10万元后,告诉了张某甲。

4、201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为感谢张某甲在永州市**路提质改造项目上变更管材、增加工程造价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在永州市嘉隆酒店负一楼停车场又通过被告人梁某某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收到这10万元后,告诉了张某甲。

5、2016年6月份,李某甲为感谢张某甲在永州市永州大道(城区段**段工程项目上变更管材、增加工程造价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通过向被告人梁某某借款30万元还款50万元给被告人梁某某的方式送给张某甲20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收到这20万元后,告诉了张某甲。

6、2013年,祁阳县**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某为得到张某甲对**项目的关照,通过梁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卖**商品房、车库给梁某某的方式,送给张某甲价值14.8386万元的财物。后被告人梁某某将此情况告诉了张某甲。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张某甲收受李某甲、郑某某所送财物共计75.8386万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2011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自己与张某甲的情人关系,通过时任中共祁阳县委书记的张某甲帮忙让李某甲的朋友、一名吴姓江西商人顺利在祁阳县**广场举办了农产品展销会。后这位吴姓江西商通过邓某某将人民币3万元的感谢费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又将这3万元给了被告人梁某某。

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自己与张某甲的情人关系,通过时任中共祁阳县委书记的张某甲帮忙让李某甲的朋友的祁阳县**医院顺利将医院地址变更,后祁阳县**医院法人代表旭某某通过马某某将的人民币6万元感谢费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将其中的3万元钱给了被告人梁某某。

3、2012,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自己与张某甲的情人关系,通过时任中共祁阳县委书记的张某甲帮忙让李某甲的朋友、永州市**公司的于某某将其公司混凝土销售给了祁阳县电子产业园承建方,后于某某将人民币6万元感谢费送给李某甲6万元表示感谢,李某甲就将其中的3万元给了被告人梁某某。

4、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自己与张某甲的情人关系,通过时任中共祁阳县委书记的张某甲帮忙让李某甲的亲戚、祁阳县畜牧水产局职工黄某某的妻子李某丙在没有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的情况下由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无编制、临时工)转为了事业编制的乡镇专职动物防疫员,后黄某某通过李某甲人民币5万元的感谢费给了被告人梁某某。

5、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自己与张某甲的情人关系,通过时任中共祁阳县委书记的张某甲帮忙让李某甲的朋友、江门市蓬江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人蒋海市没有经过招投标的情况下,与祁阳县城市路灯照明管理所签订了777200元的产品购销合同。后蒋海市通过李某甲姐姐李群芳的账户转账人民币85000元感谢费给李某甲,李某甲将其中的3万元送给了被告人梁某某。

6、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自己与张某甲的情人关系,通过时任中共祁阳县委书记的张某甲帮忙让李某甲的朋友钟某某的广西桂林**电气有限公司与祁阳县供电分公司下属企业永州**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采购5台变压器的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33000元。后钟某某给李某甲的建行卡上转了人民币75000元感谢费,李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25000元给了被告人梁某某。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单独收受李某甲所送人民币19.5万元。

案发后,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梁某某的805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书、银行卡开户资料及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账单、湖南**鞋业有限公司的项目资料及清单、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翠竹路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永州大道(城区段)后续配套工程第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翠竹路及永州大道工程付款凭证及翠竹路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标段、永州大道(城区段)后续配套工程第一标段两个项目的排水管材变更的相关书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唐某某、张某乙、成某某、黄某某、彭某某、邓某某、旭某某、于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其情人张某甲收受他人所送75.8386万元财物,数额巨大,并利用张某甲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张某甲情人,通过情人张某甲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张某甲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多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所送的人民币19.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绍恒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0746****);

2、全部证据材料卷宗共1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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