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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921195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新*****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5月1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信宜市镇隆的老家喝完二两自酿药酒后,驾驶桂KR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207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信宜市区水岸新都小区对出路段时,因驾车操作不当,不慎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梁某某被送往信宜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民警在医院对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对梁某某抽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2019年9月30日,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45.45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在案发前已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3。

2.案卷材料2卷,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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