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384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91年3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光明 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时43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饮酒后驾驶粤W8D***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公明北环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梁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梁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单,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童龄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4*******,担保人谭某某,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涉案光盘壹张。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5.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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