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在勒流从事个体木工维修,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村**路**号。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1时3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1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沿江北路东风水闸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 勘验笔录;3. 鉴定意见;3. 书证;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梅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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