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石鼓镇**道**号。2018年11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23时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K*****的小汽车在高州市**路路段行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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